发文日期: 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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