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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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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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