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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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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下发后,收到部分地区要求增加试点企业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市)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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