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08年1月17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1月4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下发后,收到部分地区要求增加试点企业的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市)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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