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6-09
生效日期: 1999-06-0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邮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现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1999年、200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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