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9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