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湖北、重庆、河南、广东、江苏、黑龙江、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2004年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4〕7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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