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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晓星公司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税委会〔2005〕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晓星公司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税委会〔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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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14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韩国晓星公司进口的聚酯切片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4月26日起,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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