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税委会〔2005〕4号
发文日期: 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26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14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韩国晓星公司进口的聚酯切片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4月26日起,原产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
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