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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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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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