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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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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发[2004]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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