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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5〕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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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中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136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如下:       鉴于商务部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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