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2-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本文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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