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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1〕282号
发文日期: 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总局决定,从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薄、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安排的审计均实按照《规程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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