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9-17
生效日期: 2000-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最近,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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