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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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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湖南、四川、甘肃、河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1年度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1]46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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