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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财会字第83号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财会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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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二、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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