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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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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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