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2-25
生效日期: 1994-02-2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联营企业应当与其他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现对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归属问题 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 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私营、个体的部分,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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