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2-12
生效日期: 199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发布;1999年11月19日实施)废止
本法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 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 印染布、坯布、纱布; 3. 针织品 4. 地毯 5. 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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