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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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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 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 印染布、坯布、纱布;  3. 针织品  4. 地毯  5. 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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