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3-02
生效日期: 1998-03-0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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