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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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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抄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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