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2-13
生效日期: 199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 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