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2-25
生效日期: 1998-03-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现就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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