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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财清字〔1998〕7号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财清字〔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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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有关企业集团:   为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现将《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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