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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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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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