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3-31
生效日期: 1994-03-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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