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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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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并免交各种税费。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三厘提高到四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三峡基金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开始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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