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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8〕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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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配制酒是在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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