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13
生效日期: 2022-06-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继续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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