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3-31
生效日期: 1998-03-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刘军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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