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4-15
生效日期: 1998-04-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