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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征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征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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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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