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4-07
生效日期: 1994-04-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及《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铁道部: 你部铁专报[1993]23号《关于铁路企业放地方税和对铁路建设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和铁专报[1994]2号《关于铁路资金短缺情况的报告》均收悉。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40号《听取铁道部关于铁路资金紧张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对你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建设基金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根据国务院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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