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4-23
生效日期: 1998-04-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