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4-14
生效日期: 1998-04-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规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铺开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组织实施。为此总局认为税务部门在协助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前三个环节的基础上,要重点开展资金核实(财务处理)工作,具体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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