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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5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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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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