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5-29
生效日期: 1998-05-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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