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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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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的法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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