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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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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山西、甘肃、新疆、内蒙、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广西、河南、福建、陕西、江西、贵州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九五"期间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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