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29
生效日期: 1998-06-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 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