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30
生效日期: 1998-06-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因此,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做好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管者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经营者税收征管,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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