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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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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决定将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降为4%。因此,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做好按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管者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经营者税收征管,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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