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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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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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