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7-18
生效日期: 1994-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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