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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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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编者注释: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01年7月5日起执行,详见:国税函〔2001〕533号。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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