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7-17
生效日期: 1998-07-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1月1日国家停征国有企业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以来,迄今遗留问题的处理仍未完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001号)下发后,全国多数地区行动积极,抓紧组织清理扫尾工作,但清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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