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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55号
发文日期: 1994-08-01
生效日期: 1994-08-01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1994年8月1日
发文机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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