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1995年11月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发了《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文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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