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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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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156号)收悉。对你省鸡西矿务局销售总公司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矿井有偿转让给鸡西市检察院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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