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0-11
生效日期: 1997-10-1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本文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是否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156号)收悉。对你省鸡西矿务局销售总公司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矿井有偿转让给鸡西市检察院服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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