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11-15
生效日期: 1996-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海关总署以署监[1995]184号予以转发。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