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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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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向烟台针织器材厂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6]40号)收悉。外商独资企业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易称"特斯公司")与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签订《资产购买和补偿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易特斯公司由于购买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
    责任编辑:duxue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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