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11-13
生效日期: 1997-11-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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