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1-26
生效日期: 1995-01-2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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