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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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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但是,新税制实行以来,仍有一些地区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规定或开新口子,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如过路费、过桥费等,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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