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1-19
生效日期: 1995-01-1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应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但是,新税制实行以来,仍有一些地区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规定或开新口子,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如过路费、过桥费等,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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