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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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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 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不足抵扣的部分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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