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0-22
生效日期: 1994-10-22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本文第三条修订,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税务局备案。
本文附件第二条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应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务必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报告制度的执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